广大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确保教职工能够及时、充分享受税改福利,现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采集范围
凡受雇于乐动平台·(中国)官方网站并在乐动平台·(中国)官方网站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均可进行相关信息采集。(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退休人员除工资外其他收入超过五千元的,如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进行相关信息采集。
二、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此次无需采集该项信息。
三、采集方式
1. 纳税人(教职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乐动平台·(中国)官方网站)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相关信息,由税务机关将信息推送至单位,下载方式及填报流程见附件;
2.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到税务局自行办理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1)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在线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填写相关内容;
(2)下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将电子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
(3)报送纸质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至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受理签章。
四、采集时间
教职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学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务必于2019年1月10日之前完成信息采集。
因个人信息报送不及时导致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且税款已上缴至税务局的,需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由本人去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处无法退税。
五、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通过上述方式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咨询热线: 12366
财务处咨询电话:88308335、88302522
望周知。
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
附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端用户操作手册.doc